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0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輔佐人乙○○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三三○號),茲該被告於本案行為後,先經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診斷結果,判定為「老年期失智症,疑為酒精性痴呆,經司法鑑定,被告須安置於長期照護機構」,有該院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嘉南般字第0950000173號函文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十七頁);經本院二度函詢被告現時安置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永康榮民醫院,該院函覆「被告為失智症個案,有明顯記憶缺損,對時、地之定向感喪失,偶有妄想症狀之現象,已對其行為不明瞭」、「目前個案有明顯之立即記憶障礙,對時、地之方向感喪失,同時有妄想症狀,目前為『不能辨認其行為能力』」,有該院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同年三月二十一日永醫字第0950000477、0950001033號函文二份及病歷一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二一、二四至三八頁),已可認定被告目前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揆諸前開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於被告回復以前,停止本件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瑞龍
法官周紹武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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