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646號
原告 麥嘉玲
訴訟代理人 范姜基
法定代理人 王欽銘
訴訟代理人 連婉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設台中市○○區○○○路○段0000000號」及「住臺北市○○區○○街0巷0號2樓」記載,應更正為「設台北市○○區○○○路○段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街0巷0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110年度北簡字第8646號民事簡易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