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86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646號

原告 麥嘉玲

訴訟代理人 范姜基

被告植心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欽銘

訴訟代理人 連婉琪

王忠屏

廖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設台中市○○區○○○路○段0000000號」及「住臺北市○○區○○街0巷0號2樓」記載,應更正為「設台北市○○區○○○路○段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街0巷0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110年度北簡字第8646號民事簡易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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