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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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3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男24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拘提始行到庭,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命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已無羈押之必要為由,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綜理全部卷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雖屬重大,惟命其具保,已可達確保審理程序進行之目的,故准被告甲○○提出新臺幣三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