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332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相對人甲○○(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乙○○及丙○○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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