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2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2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簡字第29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3812號),本院於97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被告姓名「甲○○」應更正為「乙○○」,以及被告出生日期「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關於被告姓名「乙○○」,經本院誤載為「甲○○」,而被告出生日期「民國00年0月00日生」,經本院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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