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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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吉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462號、107年度執字第11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吉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邱吉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且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附表:受刑人邱吉祥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2月15日│104年4月14日│104年4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彰化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85號│毒偵字第1889號│毒偵字第692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104年度審訴字│104年度審訴字││事實審││第281號│第996號│第480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25日│├───┼────┼────────┼────────┼────────┤││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104年度審訴字│104年度審訴字││││第281號│第996號│第480號││判決├────┼────────┼────────┼────────┤││判決│104年7月11日│104年10月26日│104年10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助字第1331號│執字第15268號│執助字第1954號│││││││├────────┴────────┴────────┤││(編號1至4定有期徒刑9年8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5月6日│104年5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27│106年度毒偵字第││││35號、第12736號│2511號、第2512號││││、第1545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6年度訴字│││事實審││第632號│第2298號│││├────┼────────┼────────┼────────┤││判決日期│105年7月12日│107年3月27日││├───┼────┼────────┼────────┼────────┤││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106年度訴字│││判決││第1171號│第2298號│││├────┼────────┼────────┼────────┤││判決│106年4月20日│107年4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590號│執字第11576號││││(編號1至4定有期│││││徒刑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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