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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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17號聲請人HWALEEMA.法定代理人 許志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係形式上審查。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參照)。是法院始能據以為準駁之審查。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00年10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正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抵押權登記文件以證明本件抵押權之實行,聲請人於100年10月27日收受該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