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853號聲請人 廖宥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