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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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71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048元,應
   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
   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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