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秩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2
月25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098300575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3條定有
明文;又法院受理無管轄權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依
同法第46條第1項、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規定,應
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於管轄法院之裁定。
二、查本件被移送人住居所地在台北縣板橋市,所涉意圖得利與
人姦宿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行為地亦係在台北縣板橋
市某飯店,本院於本件顯無管轄權,爰依上開規定,諭知管
轄錯誤並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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