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小字第599號
原   告 戊○○○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1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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