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23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整。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23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整。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