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上訴人乙○○
16巷2弄24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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