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97號上訴人即原告光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俞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89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16,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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