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59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39,200元,(其建物之課稅現值為127,200元,系爭土地之面積為4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23,000元/平方公尺,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1,012,000元,系爭建物及土地價額共計為1,139,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