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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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專科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後淨重零點零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5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查:扣案白色粉末1小包,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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