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891號債權人 林素月 債權人 林政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宏製衣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二、債權人主張為 林萬佳 繼承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宏製衣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然而債權人提出之託運單、簽收單等文件,並無法看出債權人為林萬佳、債務人為新宏製衣有限公司。
三、債權人聲請時就請求之原因事實、當事人等既未表明清楚,本院乃於102年6月17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相關事證說明。債權人於收受通知後,迄今仍未提出(參見送達證書)。債權人顯然未就當事人(債務人)、原因事實等為適當表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