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谷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谷和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曾於偵訊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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