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77號原告 康佐欽 被告 梁清吉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順翊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尚書 )上列被告梁清吉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簡字第3162號),經原告對被告梁清吉、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張景翔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