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1年鑑字第988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八八五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本件關於甲○○部分不受理。
理由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付懲戒人甲○○前經臺灣省政府以其擔任臺南縣佳里鎮鎮長任內,辦理採購敬老禮品涉有違法,移送本會審議在案。茲查該被付懲戒人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死亡,其所涉刑事案件,並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以被告已經死亡為由,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有臺南縣佳里鎮衛生所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影本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一○六號刑事判決正本在卷足憑。依首開規定,自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被付懲戒人甲○○已死亡,應予不受理,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國賢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郭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徐慶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