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兪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73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鴻仁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