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甲○○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規定,計算原告所受客觀利益後核定為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貳拾元(每月621元12月10年=74,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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