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791號
原   告  田秀月
被   告  趙秀美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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