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0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湯宗翰
被   告  廖盈嘉
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 律師
       郭佩佩 律師
複代理人   朱書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3日下午5時40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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