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0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湯宗翰
被 告 廖盈嘉
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 律師
郭佩佩 律師
複代理人 朱書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3日下午5時40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