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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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1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靖夫
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琩霳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