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小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仕才內湖凱蒂醫美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明慧 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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