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以上上訴人與乙○○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1,4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