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雅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手提包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1
351號被告林雅琴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3年1月13日期滿,扣案之「GUCCI」商標手提包1只(101年度白保字第4293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雅琴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
101年度偵字第313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至103年1月13日期滿等情,此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件在卷可按。又扣案之仿冒「GU
CCI」商標手提包1只(101年度白保字第4293號),為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之商品等節,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明書等件存卷足查,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之侵權商品,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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