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廖靜如
12樓之612樓之1被告 劉瑪琍
21樓之2上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5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黃筠雅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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