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秀月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0,8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6,830元,扣除原告前繳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8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