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1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15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恆鋒 律師
劉昌坪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乙○○○○○○住同上訴訟代理人戊○○
己○○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5月25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9年6月22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洪遠亮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