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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