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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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2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惠淑 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㈠ 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
  之公同共有人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全
  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又當事人書狀,應
  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
  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如起訴
  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對於簡易訴訟第一審程序亦有準用。
㈡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被告欄尚載「其他公同共有
  人」,未記載全部被告之姓名。爰命原告持本裁定向地政機
  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後,進而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等年籍資
  料。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歷審裁判

  • 屏東簡易庭 110 年度 屏簡 字第 284 號裁定(110.06.0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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