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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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抗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99號抗告人 周雅芳 相對人 邱裕鈜 程序監理人 李惠娟 社會工作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二行關於「抗告人」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第三行關於「由相對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鄧雅心
法官吳韻馨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