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再易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32號再審原告 呂芳棕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呂榮清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26萬元,應徵裁判費20,21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張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