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瀧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明瀧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101年度訴字第567號、101年度訴字第780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月25日施行,本件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被告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是本院為裁判時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併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