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保險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江信賢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蕭立俊 律師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張世展法官蘇重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