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丙○○
甲○○丁○○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依原告請求之各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2萬7,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元5萬7,72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7,2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劉謹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