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郭峻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瑋倫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
年度士簡調字第184號,己改分為106年度士簡字第303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並提出證據釋明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106年4月26日法庭錄音光碟,惟未釋
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
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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