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時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嘉慧 等二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1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另請上訴人補正上訴
狀繕本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