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182號債權人英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玉環 債務人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瑞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