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17號聲請人 馮武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台達航空貨運承攬有│第一商業銀│102年10月31日│9,792元│FA0000000│││限公司 劉江 明月│行中崙分行││││├──┼─────────┼─────┼───────┼─────┼─────┤│002│台茂運通報關有限公│第一商業銀│102年10月31日│34,197元│AL0000000│││司 劉宗仁 │行民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