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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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57號聲請人 吳思筠 代理人 周尚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 官但育緗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9+1)×43×10=4,300元】。
二、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二)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受扶養人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王雅芳王天祥 )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該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暨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實際支出王雅芳、王天祥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王雅芳、王天祥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7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應提出應受扶養人之父 王宏仁 107年至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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