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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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204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曹德威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楊偉良 間請求返還墊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陳報修補臺北市○○區○○街○段
○○號五樓之四房屋之陽台下方水泥支撐裂縫所需費用,並以此
為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補
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
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被告修補臺北市○○區○
○街○段00號5樓之4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陽台下方水泥
支撐裂縫,惟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修復系爭房屋陽台下
方水泥支撐裂縫所需費用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並補繳其應納之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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