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553號
上 訴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訴訟代理人 謝嘉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酒田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捌佰零玖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