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087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被 告 劉肯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國道一號北向64公里中線車道處(按
係在桃園縣市平鎮市內),而被告戶籍地雖設於苗栗縣三義
鄉○○村0000000號,然其實際住居所係在臺北市○○
區○○街○○○巷○○號,有被告103年8月28日陳報狀、同年9月
12日補充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條第1項、
第2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之一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