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91號
原 告 陳億祥
被 告 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生財
訴訟代理人 許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均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於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到院,該裁定於民國103年8
月8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