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金訴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麟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內,於附表二編號3內關於告訴人「 黃品萱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黃品瑄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告訴人黃品瑄之姓名,原均記載為「黃品萱」,惟該告訴人之姓名應為「黃品瑄」,有其戶籍謄本資料附卷可參,而原判決上開文字誤繕部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王雪君法官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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