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聲明人 張永成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八日第三審判決(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一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張永成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洪于智法官陳宏卿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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