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八四號聲請人 項桂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祺鑫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就本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為其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其具有律師資格,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其已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收受該裁定。嗣聲請人雖依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三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一○六年二月九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詹文馨法官梁玉芬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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